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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严格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第三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配套文件;指导全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本辖区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工作,负责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印制、发放及管理等工作。

1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指导有条件的小作坊采用电子台账等先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食品质量全程可追溯,并适时与政府主导建立的追溯系统相衔接。

第二章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

第七条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第八条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一)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清洗、无灰尘;

(二)保证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三)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四)有相应的洗手、更衣等设施

第九条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2第十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二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章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小作坊未污染环境、不影响附近居民的意见;

(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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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六)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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