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组织管理方面考核细则
附件1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
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规定,深入推进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7]5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其中有任一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申报考核定级。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1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5.企业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和奖惩兑现。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它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不含)以上的矿井,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它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它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初审。煤矿安
2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工作要依据《评分办法》对申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矿组织现场考核,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报告》,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报告。
省、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考核(抽查)工作,对被考核(抽查)煤矿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抽查)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组织考核定级。
(未完,全文共4176字,当前显示131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