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最终版]
安徽省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规范省级农机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综合平衡、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共同对农机化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市、县(市、区)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农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规划、编制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未完,全文共1529字,当前显示4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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