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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

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

第四条本市街(街)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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