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附件1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通过评审确定。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总额控制。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分配名额,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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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13.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14.珠海市杰出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五)近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六)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八)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珠海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九)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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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