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杜尔伯特县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讨论稿)
二0一七年六月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制度,加快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房票的定义。房票是指将应安置面积价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不得提现、不得购买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商业性住房。
房票票面上信息不得涂抹改动和随意转让。县不动产登记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房票载明的被征收人姓名进行登记。
第三条房票使用范围。适用于县城泰康镇内开发建设区域。一是享受国家政策性融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是2016年以后,列入省政府棚户区改造台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由县政府主导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四条房票实施的主体。住建部门负责房票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和房票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房屋安置补偿政策和有关程序拟定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和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负责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价款换算房票、房票资金结算、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征收补偿的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家、省、市政策如有调整,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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