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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杜尔伯特县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含管委会,下同)及产业聚集区范围内进行棚户区改造并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棚户区改造,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国家和省棚改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产业聚集区及城市危房改造。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自愿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棚改部门(旧城城中村改造部门,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第二章

货币化安置形式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为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三种形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同棚户区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上,采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筹集安置房。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棚户区居民。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执行。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10%。补贴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纳入项目成本预算。具体补偿方案须报市棚改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

棚户区居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如选择货币补偿,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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