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对保障房的轮或
对我国职业建筑师现状的思考
一、建筑师的职业定位和职业精神
“通常是依照法律或习惯专门给予一名职业上和学历上合格并在其从事建筑实践的辖区内取得了注册、执照、证书的人,在这个辖区内,该建筑师从事职业实践,采用空间形式及历史文脉的手段,负责任地提倡人居社会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福利和文化表现”。由于建筑物投资规模大,存在时间长,对国计民生的影响大,因此各国均立法强制要求所有非本人及本家庭使用的建筑物均必须有设计、审批、建造、验收、使用的法定程序,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或机构来完成。建筑师及设计机构具有编制施工文件的垄断性地位,并负担保障建筑物成为适用、经济、美观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因此,从现代社会的承认和规范化的行业标准来看,作为一种职业的建筑师必须具有两种素质和三重法律身份。
两种基本素质:一是要求具备作为行业专家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技巧;二是要有作为社会公正和公平维护者的诚信和责任感;
三重法律身份:
1.作为独立的合同执行者具有独立性;
2.作为业主的代理方具有服务性;
3.作为准司法性的官员又具有公正性。
从现代职业建筑师的产生历史来看,建筑师从历史变迁和现代职业确立之始就是以建造项目的管理服务为核心的,是以建造全过程中业主和公众利益的维护、建筑专业品质的达成、建筑市场的公正维护为目的的,而非以建筑产品样式为目的。因此建筑设计服务涵盖了一个空间环境需求从设定到满足的全过程,作为职业建筑师的定位应是项目全程的管理者和服
1务者。
作为建筑师的“职业精神原则”早在1999年的第21届代表大会上就已确立,即专业(expertise,专业能力,专业性,科学性,专长)、独立(autonomy,学术独立,独立性,自主)、承诺(commitment,诚信承诺,公正性,奉献)、责任(accountability,职业责任,服务责任,负责)的四项基本原则。应以最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赢得和保持公众对建筑师诚实和能力的信任。
二、建筑师的职能体系
国际通行的职业建筑师职能体系与我国现行的建筑师服务仅限于设计阶段不同,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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