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人发[2000]1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辽宁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
为了落实《辽宁省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辽委发[1999]17号)精神,加快建设我省高新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凡在省内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私营、合资、独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电子信息技术、光电一体化、生物工程、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照本意见的老人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申报系列与级别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暂在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等系列中进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高级评委会由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由各市人事局负责组建。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和其它任职条件。符合辽宁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人员,其评定的标准和条件仍按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二)对于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企业经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可有受资历的限制,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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