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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人社文〔2010〕205号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企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中关于“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及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

企业是劳动者就业的主体。建立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的核心是探索培训补贴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挂钩,并以此鼓励企业对各类员工开展初级技能、专项技能及在岗技能提升等各项培训。

本通知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

(一)补助条件

企业制定培训计划,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

(二)培训补贴经费标准

财政培训补贴经费的标准按照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技能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评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技能等级确定:初级工(五级)按每人400元补贴;中级工(四级)按每人700元补贴;高级工(三级)按每人1000元补贴;技师(二级)按每人1600元补贴。

高级技师(一级)的补贴办法和标准仍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1号)的规定执行。

(三)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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