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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天津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4-02-18【生效日期】

2004-02-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关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和领导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把申报工作做实、做细。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主动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此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到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8日前。每月25日前缴费单位未足额缴纳的一律按当月欠缴处理。

三、申报程序


(未完,全文共1427字,当前显示4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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