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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库„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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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票据中心: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启用

按照财政部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统一收据的清理和销毁工作。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负责印制和发售,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一级和二级行政事业单位,二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由二级单位代理)和各区县财政局从2010年5月18日起,可到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中心应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台账,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登记与核销等工作。

二、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到票据中心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手续。市级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到票据中心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已使用册数、号段等资料,到票据中心办理核销及领购手续。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量。

各区县财政局统一到票据中心办理本区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手续。同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登记及核销等工作。

三、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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