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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制定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村级文化大院是指由行政村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第三条村级文化大院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工作职能

第四条村级文化大院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事政治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农民娱乐等。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五条把文化建设纳入村总体发展规划,坚持文化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互结合、相互融入、相互促进。村级文化大院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建设规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文化大院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大院进行监督和检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大院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七条村党支部、村委会高度重视文化工作,有一名村领导分管文化工作。有1—2名热爱文化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文化管理员。有1支以上的业余文体团队,常年坚持活动,每支队伍每年开展活动12次以上。

第八条加大文化工作投入,保证文化大院建设、设施设备维护、免费开放、群众文化活动组织、文化管理员补贴等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对文化大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文化活动要有一定经费保障。村党支部、村委会确保文化大院的各种设施完好无损和正常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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