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改革下的公证问题研究
摘要全国统一不动产权登记,大力推动不动产权登记制度重大改革。其背景非常深远,且在公证模式上还有很强的选择性。通过当前不动产登记的风险评估和公证的风险防控优势,提出四点强化不动产权登记的公证建议,即完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证制度的立法、公证机构的自身建设、公证监督机制和公证赔偿机制建设,以提升公证在不动产权登记制度中的充分运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关键词:不动产权登记;公证;交易安全
我国《公证法》出台后,公证在事前介入不动产登记,在我国的很多地区也有所体现,公证作用的重要性更印证了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大有可为的客观状态。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审查,一方面可以对双方的法律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见证整个交易的过程,进行服务性的引导。
一、不动产权登记中实施公证背景和公证模式
目前,我国的公证从某种程度上还是在交易行为完成后,对有关的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很少涉及交易过程的具体细节。这种审查的流程,不能显现公证的优势,也不能充分发挥公证在不动产登记变动过程中的作用。
具体的公证模式一般有三种: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自愿公证和公证前置审查。首先,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公证模式在于公证机构的行业特性,该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干涉,公证从业人员的队伍可以胜任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工作,不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其次,公证不强制介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公证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该种模式的理由为:目前现实生活中公证比较形式主义,无法切实解决物权的纠纷;公证行业的人员素质和能力还不具备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需要。同时,还存在公证的前置审查模式。即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提程序要件,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审查程序。这种模式可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公信力,在自愿公证的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完全采用自愿的原则,公证对于不动产登记不具备连续稳定的确认效力。综上所述,目前,前置审查模式是可行的公证定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
二、公证前置审查模式的客观需求及优势
(一)不动产权登记风险需要公证前置审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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