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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统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东社保[2000]10号2000年4月9日

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参保人员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一)款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

(二)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后必须及时发给每位参保人。

(二)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及变更手续:

1、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提供参保人(包括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

4、领取"莞市社会保险卡"

5参保信息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变动当月2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按以下办法参保:一个子女的,原则上随男方可公务员方(含参照、依照公务员毓的人员,下同)参保;两个子女的,父母各还一个参何;三个子女的,男方或公务员方带二个参保,另一方带一个参保。父母因公、因病去世的,子女由用人单位为其继续投保;父母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子女随其退保。凡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子女不得参何。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领养的子女,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父母承担,其中无生育能力的夫妇领养的子女,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个子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子女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在父母应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前出生的子女,须从父母应参保之日起开始参保;在父母参保后出生的子女,应从出生之日起开始参保,必须在入户后3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从出生之日起开始计征;逾期办理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按新参保人计算。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包括由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逐月缴纳

(五)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以本人参保当月工资作为月缴费工资标准

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特困用人单位,可申请按不低于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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