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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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
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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