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优秀范文五篇]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中转、处置、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本市各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内容与职责
第三条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域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处置、回填、消纳和综合利用的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管理、运输车辆管理、消纳场地管理,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居民装修垃圾综合处置的管理。
第七条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1进行统一规划;
(二)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和建筑垃圾专业清运车辆的核准工作;
(三)负责对县(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
第八条县(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
(二)海曙、江东、江北、鄞州、科技园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根据申报表进行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手续,并将申报表及时报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备案;
(三)镇海、北仑、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负责本辖区的核准相关手续,为方便市民办事,有关核准手续资料定期向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机构备案;
(四)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六)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垃圾的中转工作。
第三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程序
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核准依据及总时限
2审批项目依据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4-412-101建设部-2004-135-四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专项公告-2004-
(一)-123《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宁波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第十条受理窗口
(一)条件
申报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地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推土、堆放、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回收利用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措施等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加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标准
申报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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