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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实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资金集约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本部资金集约调配能力,强化预算控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总部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财【20111】

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2】

377号)、《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管理工作流程(试行)》(黑电财【2011】

167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集中支付是指公司本部实行流量预算控制、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取消内部单位、部门之间资金层层划拨,避免内部各环节的资金沉淀。

第三条

资金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的原则是:

(一)强化预算管控,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二)优化业务流程,减少资金支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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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支付业务风险;

(四)集中资金资源,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内部核算单位)。

第五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分支机构,为公司本部相关业务预算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单位),称为预算责任部门(单位);财务资产部是公司本部预算资金对外支付部门,称为资金支付部门。

第六条公司本部预算资金中,集中支付资金是指以下五类资金:

一是以公司系统全部资产、人员、业务为动因的资金,具体包括购电费、输电费、股权投资、还本付息、营销专项费用、科技开发费、信息系统实施及运维费、应急救援装备费、计划规划费、捐赠支出等(以下简称一类资金)

二是内部核算单位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损益性资金,具体包括材料费、外包检修费、研究开发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性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

三是内部核算单位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资本性资金,包括电网、技改、供电工程配套费等项目的施工费、物资款、其他费用等资本性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

2四是农网改造工程省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物资款以及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资款、施工费、其他费用等(以下简称四类资金)

五是内部核算单位不受单笔支付金额限制的款项支付,包括对集体企业等的对外出借资金、纳入省公司统管的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五类资金)

第七条预算责任单位以下资金暂不纳入集中支付范围。各类税金、工资、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属地化管理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预算控制,加强支付审核,确保资金安全和信息真实。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公司财务资产部是本部资金集中支付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本部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汇总编制、上报和下达集中支付现金流量预算;

(三)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对外支付和向其他资金支付部门(单位)拨付款项;

(四)负责处理款项支付业务结果,编制会计凭证,并将款项支付信息传递各单位进行销账处理;

(五)负责稽核各单位集中支付结算手续、会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监督考核各单位集中支付工作的执行情况。第十条公司本部预算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部各预算责任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将集中支付的项目(成本)计划下达至公司本部;

(二)编制和提交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支付申请;

(三)收集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资金结算的原始单据,并对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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