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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0809会条例0806

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工会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的派出机构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指导、帮助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

经济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应当设立地方工会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双重领导原则,其中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其他产业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七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

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机构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八条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凡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

第十条女职工满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上一级工会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十二条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非因触犯刑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辞退。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期满而任职期未满的,合同期应当延至任职期满。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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