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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问题研究

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研究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下,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在城市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力度,开始筹划对农民工实行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措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全面分析了我国当前的新形势与面临主要任务基础上,讨论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被摆在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6年5月16日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000万,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1]。2007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农民工问题再次被列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这届政府的一个重要工作目标。《通知》提出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对于我国来讲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模式,推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难度比较大,突出表现在农民工社会属性的特殊性和高度流动性。

1、农民工专项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

1.1国家农民工专项医疗保险背景与制度设计

农民工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的专项医疗保险,其制度设计基础在于农民工的特殊属性与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2006年国家提出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工作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相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偏低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尚未全面启动,而农民工对医疗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2]。在此背景之下,国家提出农民工专项医疗保险,并明确要各地根据实际,“要积极探索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因而从国家层面来看,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制度,主要是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上,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在时间上,争取用两年多一点的时间,快速实现农民工医疗全覆盖。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在确保足额征缴前提下,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并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农民工就医管理方式,以方便参保农民工就医。要根据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探索农民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患病后自愿返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确保制度平稳运行。将硬性的扩面指标分解到各统筹地区,各省(区、市)要按照部社保中心的规定,调整统计口径,建立专门的工作制度。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情况每月要向部社保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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