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灾情直报业务规范(1-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附件2
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准确、及时、主动地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气象灾害信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雷电、雪灾、低温冷害、冻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连阴雨、地质灾害、寒潮、森林草原火灾、其它共18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等详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
全国气象灾情的收集和上报中灾害类别必须严格按照上述17类进行填写,不得随意增加其他灾害类别。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省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实时灾情监测分析,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上报,灾情综合管理系统中灾情直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1—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灾情月报、灾情年报统计分析,重大灾害天气过程预评估,影响评估,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编写,灾害综合管理系统牵头开发及运行维护管理。
公共服务中心负责重大过程服务效益评估牵头组织编写工作。
县级气象部门、地市级气象部门负责本区域气象灾情调查、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省级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本省灾情数据库建设和维护,负责本省灾情月报、年报上报,大型气象灾害过程调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气象灾情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通过设立气象信息员,实地采集数据或从政府和应急办、民政、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获取灾情及影响数据,灾情数据来源应确保合法可靠。
(一)灾情直报:当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涉及的气象灾害,且预估灾情达到小型气象灾害及以上标准时,或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县级、地市级气象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的8小时内及时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和初报;按照上报终端内容、格式、单位认真填写灾情;灾情填写后应由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通过灾情直报系统上报有较大影响的灾情;对于需要更新或者修订的数据应在48小时内及时更正并经过确认审核后上报;从政府或有关部门获取到最新灾情数据或最终核报数据信息—2—
超过了24小时的,应该尽快补充填报;省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进行汇总、上报。没有县级气象部门的区县当地灾情由区县所在上级气象部门开展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地级市区内设立区气象部门的区,当地灾情由该区气象部门开展灾情收集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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