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灾情直报业务规范(1-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关于下发《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和《全国气象灾情收
集上报技术规范》的通知
气预函〔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为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气象灾情信息,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组织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中心和部分省(区、市)气象局专家制定了《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和《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现将此规定和技术规范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2.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1:
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准确、及时、主动地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气象灾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文件,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试行规定》(中气发[2005]96号)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飑线、雷电、雪灾、冻雨、冻害、霜冻、低温冷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霾、连阴雨、渍涝、干热风、凌汛、酸雨、气象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作物病虫害、森林草原火灾、大气污染共28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等详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
全国气象灾情的收集和上报中灾害类别必须严格按照上述28类进行填写,不得随意增加其他灾害类别。第三条
气象灾情上报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基本情况以及气象灾害的社会经济影响等16类共96项,各项的字段属性、单位及说明等详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2:
(一)基本信息。记录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市)、县编码、灾害发生地名称、灾害类别、应归属的常见灾害名称、伴随灾害、灾害开始日期、灾害结束日期、气象要素实况、灾害影响描述。
(二)社会影响。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口、受伤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转移安置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引发的疾病名称、发病人口、停课学校、直接经济损失、其他社会影响。
(三)农业影响。受灾农作物名称、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损失粮食、损坏大棚、农业经济损失、农业其他影响。
(四)畜牧业影响。影响牧草名称、牧草受灾面积、死亡大牲畜、死亡家禽、饮水困难牲畜、畜牧业经济损失、畜牧业其他影响。
(五)水利影响。水毁大型水库、水毁中型水库、水毁小型水库、水毁塘坝、水毁沟渠长度、堤坝决口情况、水情信息、水利经济损失、水利其他影响。
(六)工业影响。停产工厂、工业设备损失、工业经济损失、工业其他影响。
(七)林业影响。林木损失、林业受灾面积、林业经济损失、林业其他影响。
(八)渔业影响。捕捞船只翻(沉)数量、捕捞船只翻(沉)总吨位、渔业影响面积、渔业经济损失、渔业其他影响。
(未完,全文共4331字,当前显示139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