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8号应用指引—资产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存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指引。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存货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存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存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三)请购依据不充分,采购批量、采购时点不合理、相关审批程序不规范、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资源浪费或发生舞弊。
(四)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资产账实不符和资产损失。
(五)存货保管不善,可能导致存货损坏、变质、浪费、被盗和流失等。
(六)存货盘点工作不规范,可能由于未能及时查清资产状况并做出处理而导致财务信息不准确,资产和利润虚增。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存货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存货请购的事项应当明确,请购的依据应当充分适当。
(三)存货管理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存货管理原则及程序应当明确规范。
(四)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记录。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五)存货处臵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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