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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

(二)位于城乡规划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

(三)位于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

—1—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除外)和临时售房部,不得占用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临时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用房不得超占规划道路控制线。

第五条

临时建筑(含地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确不能满足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临时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未完,全文共2224字,当前显示7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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