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采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第六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设置方案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审批后,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未完,全文共1501字,当前显示4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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