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案件实行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四分离制度,遵循公正、公开、效率原则,加强执法监督机制。

第三条立案查处经济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局的立案机构。立案机构负责本局立案查处案件的立案、结案、销案审查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备案工作,并及时追踪案件调查机构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六条立案机构获得的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线索,应根据涉嫌的案件性质,及时交由相关案件调查机构调查,案件调查机构不得推诿,并在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经立案机构备案后,可酌情延长)内向立案机构提交初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七条案件调查机构获得的案件线索,对线索资料进行审查或初步调查后,认为确有违法行为存在需立案调查的,应在实施初查后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经立案机构备案后,可酌情延长)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交由立案机构审查。

第八条案件调查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审查和立案的送审工作,不得有案不立或压案不报。未经审查批准立案的案件,核审机构不予核审。

第九条立案机构收到案件调查机构提交的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及管辖权进行全面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立案机构将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原则上返还送审的案件调查机构依法调查;对案情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也可以交由相关案件调查机构调查。不批准立案的,立案机构将相关资料返还送审机构,通知其停止调查。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本局管辖的案件,由案件调查机构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第十条案件调查机构根据案件线索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违法事实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应在结案后及时到立案机构备案,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完,全文共3299字,当前显示101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