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自由裁量的幅度等内容。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一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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