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1-01【生效日期】
2000-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受赠单位,拥有受赠资金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宏观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捐赠执行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使用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资金
(未完,全文共2097字,当前显示6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