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人。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己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驻各地区单位、外省市区驻各地区单位、自治区驻各地区单位,各地区跨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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