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统计制度,会同同级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七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可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具体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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