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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之探讨

杨晶

“执行难”问题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法院而言,既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方面主要是受到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社会各种矛盾的限制和制约;内因方面主要是法院的执行运行机制不合理,执行缺乏有效监督,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造成执行难。为了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外部因素非法院自身能够独立解决,但内部因素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执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执行人员素质等途径,以实现解决执行难之目的。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借鉴全国各地法院执行机构实行执行权分权运行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执行工作的实际,于2002年底制定并实行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的执行工作分权制衡的模式,已经运行了5年有余,回味起来喜忧参半利弊并存。然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想法。下面就今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谈一些初步的设想。

一、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的必要性

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对执行权的细化和分解,即将民事执行权分解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并使之分离。何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呢。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实施部门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而采取的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执行手段和措施的权力。通常理解为对执行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权力。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执行命令或有关执行裁定,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能。实施的内容包括执行通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强制交付、强制搬迁、

强制转移、拘留、罚款等等。执行裁决权是指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而采取的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执行手段和措施是否合法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和审查并加以确认;对已实施的控制性财产进行处分并加以确认的权力。通常理解为对执行行为是否正确的审查和对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作出裁判的权力。执行的裁判机构,根据有关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组成合议庭或由执行法官单独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审查或裁判的权利。其裁定的内容主要有: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或不予执行、以物抵债、执行回转以及对有关的执行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实施措施的执行行为异议、复议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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