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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关于军转干部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大全

军转干考试

九江市关于军转干部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

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02]9号)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军转干部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

第一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进九江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开发区,下同)安置:

1、原籍属九江市区或从九江市区入伍(不含从外市考入九江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

2、配偶在九江市区工作(属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办理的正常工作手续)且在九江市区有常住户口的;

3、驻九江市区部队的随军配偶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九江市区或从九江市区入伍或离退休在九江市区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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