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依据
土地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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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时限: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
1、范围:
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
2、登记:
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处理: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
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
1、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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