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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审核

一、服务内容

对位于中心城区拟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用地条件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向市政府拟申报用地请示文;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简称“一书四方案”);组织、审查、整理装订相关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批;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三、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5、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建设项目审批表;

7、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11、涉及调整土地规划的项目,需有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有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及听证论证报告;

12、1:2000用地范围图壹份;

1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其附图;

14、特殊项目(如占用林地、水面等)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收件处理

1、向土地所在地国土分局核发征地告知确认工作联系单(区国土分局工作时间除外);

2、向市政府拟申报用地请示文;

3、编制“一书四方案”;

4、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工作联系函,请该局核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情况的审核意见;

5、整理打包批次(单位)用地资料上报省国土厅

五、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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