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陕西省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文件)、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规划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土地规划相关业务。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条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陕西省土地学会秘书处负责全省土地规划机构的登记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请登记
1第六条社会机构从事土地规划业务,须向陕西省土地学会申请登记。经登记并取得《土地规划机构证书》,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凭证执业。
第七条土地规划机构分为以下两类:
(一)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规划甲级机构;
(二)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规划乙级机构。第八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申请登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二)具有土地规划专业背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规划相关专业背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第九条符合甲级资质的土地规划机构,经土地规划机构申请,由本学会向中国土地学会推荐甲级资质申请。
第十条申请登记土地规划甲级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按中国土地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土地规划乙级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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