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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

国务院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许多地方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条例,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既保证了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又妥善安置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没有很好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的规定,有的索价过高,敲国家竹杠;有的互相扯皮,长期达不成征地协议;有的甚至无理阻拦施工,影响了国家建设项目的进行。

最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建设征地问题做了重要指示。陈云同志批示:“征地搬迁也要有法必依。敲国家竹杠,吃基建大户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协助中央部门做好这顶工作,对工作得好的,象„引水济津‟这样的事,要大大表扬。”胡耀邦同志批示:“完全同意陈云同志的批示,请万里同志考虑落实。”万里同志批示:“国务院巳有决定,凡不服从规定者,要批评,为此而影响国家建设者,应给以法律制裁。请抓几个例子国务院处理,以教育大家,保证法令的严肃性。”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表扬那些认真贯彻执行的单位,批评或处理那些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教育各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对于缩短建设工期,加快建设速度,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做好征地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并责成主管部门把建设用地管起来。对于征地中存在的问题,要尽快加以解决。各用地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注意贯彻节约用地的方针,少占或不占耕地,并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对征地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认真采取措施,协助解决,特别是那些长期不解决而影响建设的征地问题,要逐个限期解决。所有征地和被征地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各项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进行批评;对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要责令退赔、退回,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那种借征用土地之机,煽动群众闹事,敲诈勒索,阻碍国家建设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当地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严肃处理。

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底前报告国务院。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一九八三年六月九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

一、关于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的报批程序问题

按《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查后,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审查意见连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淮文件、总平面图(或建设用地图)、用地申请书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农牧渔业部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地的应抄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按照国务院关于部门分工的规定,分别由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送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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