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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未完,全文共1983字,当前显示5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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