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甬价费[2009]76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了《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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