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200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基本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地、州、市及享有自主审批权的开发区项目备案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总投资限额以下企业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方式
第四条实行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备案报告并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各两份。
第五条项目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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