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5〕28号【发布日期】
2005-07-28【生效日期】
2005-07-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石政发〔2005〕28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区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第139号令)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内五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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