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攀枝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15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代市长:刘晓华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养护中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的漏洒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处置前,向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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