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我市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助[2014]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杭州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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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卫生计生、教育、司法、公安、住保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社区居(村)委会协助申请受理。
第二章救助标准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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