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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关于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居住在本区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3、因自然灾害或因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4、被评为区以上级别道德模范的困难人员,包括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等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救助:

1、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以下的(含30000元),救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50000元,救助标准为2000元—3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80000元,救助标准为3000元—5000元;个人支付医药费80000元—100000元,救助标准为5500元。

2、低保家庭中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大学生,难予支付学费的(不含自费择校生),救助标准按第一学期学费全额支付

3、小学、初中、高中的贫困家庭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家庭

成员长期患病,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00元—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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