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天残„2013‟54号
天山区城乡困难残疾群众临时
救助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残疾人民生工程,妥善解决我区城乡困难残疾群众突发性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和谐天山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因疾病、因灾害、或因子女上学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残疾人临时救助的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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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四)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两年内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由区残联报同级政府审批,可再给予适当救助。
第二章临时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经民政或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或虽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家庭(社区实地入户出具相关证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家庭可享受救助:
(一)残疾人家庭中的残疾人患重大、突发疾病,扣除社会统筹、保险、民政救助等资金后,仍然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残疾人家庭遭受意外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赔偿、保险、民政救助等资金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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