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种植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的抗风险能力。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
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四条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一)玉米、水稻、小麦、棉花;
(二)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财政部申请保费补贴,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前本地种植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种植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主要种植业险种、投保和理赔情况,地方政府对种植业保险的支持措施,如何组织和推动种植业保险开展等;
(二)确保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取得成效的措施以及预计达到的效果,包括本地推动种植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规划(3-5年)和支持政策,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方案,补贴险种预计达到的投保率,如何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等。财政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比较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农业政策导向、地方财政部门状况、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选择补贴地区。
第六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根据本地气象特点,补贴地区可从上述选择几种对本地种植业生产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列入本地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同时,补贴地区可选择其他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未完,全文共5026字,当前显示141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