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8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的林业防灾减灾体系,提高林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发展现代林业,实现湖北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为出发点,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基层政府同意和林农自愿投保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引导林农及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二是坚持“两低一保”的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三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财政、林业、保监、地方政府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做好森林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四是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即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经过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确权,生长正常,管理有序的公益林、商品林。
花卉苗木不作为保险标的投保。
(二)保险对象:林权所有者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责任:
1、林木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林木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毁损、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商品林经营者对以上两种保险可任选一种投保。
(五)保险金额:
公益林、商品林每亩均暂定500元。
(六)保险费率
公益林。综合保险费率3‰。
商品林。林木火灾保险费率2‰,综合保险费率3‰。
(七)赔偿处理
1、免赔处理
每次事故损失按实际损失的10%免赔。
2、计算公式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投保面积/实有林地面积×(1-10%)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保险责任终止
当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以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当累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责任期满,但保险金额等于原保险金额减去累计赔款后的余额或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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