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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

检测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市场秩序,确保检测质量,保障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公平、诚信、有序地发展,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疆境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测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资质证书》,依照程序成为新疆消防协会会员,企业执业人员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消防协会行业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检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从事检测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主要检测设备符合规定要求(配备标准见附件1)。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有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校准。

6、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cma计量认证。第四条设立消防设施检测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消防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资质申报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5、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6、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消防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及任命或聘用合同书;

7、检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资料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培训教育制度等质量保障体系文件;

8、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自治区消防协会应当按规定受理检测企业的资格申请,出具书面凭证。

第六条消防协会受理检测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经实地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消防协会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消防协会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发证的决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作出发证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消防检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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