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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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对所属各部门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可以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承担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构每学期至少组织师生进行两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广告、信息。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定期通过公安机关综合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第十七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消防设施,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报警、救生、逃生方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住宅装修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三)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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