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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告别“踢皮球”

很长时间以来,就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问题,一些地方因职责不清,相关部门来回“踢皮球”,甚至出现管理真空。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

条例第4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条例第5条规定,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限放”还是“禁放”各地自行决定

基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为公共安全考虑,条例同时明确以下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带着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包括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违法者将被罚款200元到1000元不等。

大家还应该注意,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人民警察将予以制止,轻者罚款100元到500元,重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明确要求。政府要向公众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家长也应当对子女进行安全燃放的教育;燃放者应当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四、严禁擅自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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