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干部,包括村“两委”成员、村文书、到村任职的机关干部(含退休干部)、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干部和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三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七要七不准”:
(一)要政治坚定,不准动摇信念、丧失立场;
(二)要服从安排,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要作风民主,不准横行霸道、欺压群众;
(四)要勤俭节约,不准讲究排场、浪费民财;
(五)要求真务实,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六)要办事公道,不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
(七)要依法遵规,不准违法办事、违法立约。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四条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跟党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复旧倒退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二)公道正派。为人正直,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
(三)能力较强。具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群众公认。大多数党员和群众满意。
(六)身体健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年龄一般掌握在60岁以下。
第五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任村干部。村党支部成员按照“党员推荐、群众推举、组织考察、党内选举”的程序产生,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任命。村委会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村“两委”成员可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可实行“一肩挑”。
第七条县委组织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档案,乡镇党委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档案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村其他干部的档案。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八条州、县、乡党委应制定村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条教育培训方式:
(一)经常性教育。村党支部每季度对村干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乡(镇)党委每季度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二)集中培训。村干部任期内应集中培训一次,时间5-7天。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培训,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村“两委”班子其余成员培训,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任职的村干部,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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